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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答 |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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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答 |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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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(有限责任公司 )设立的申请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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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境外自然人、企业或其他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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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符合規定的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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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固定的驻在场所
• 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
• 个别行业需报经商务部门批准获取许可
任职及委派人员
股东人数及国籍
•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。
• 股东可以是任何非中国内地籍的自然人、企业或其他组织。
• 港澳台居民或公司均视为境外投资者。
• 全体股东需依据公司章程认缴出资。
董事人数及国籍
•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,可设 1 名执行董事,不设董事会。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。
监事人数及国籍
•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,可设 1 至 2 名监事,不设监事会
•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,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。
•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经理
•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 1 名,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,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。
•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,可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。
法人代表
•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 负责人。
• 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,并依法登记。
注册地址
• 有固定的驻在场所。
• 必须事前租赁办公室及签署合同。
注册资本
• 有限责任公司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。
• 外资独资企业的股东可自主约定所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,并记载于公司章程。
• 公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束期限,5年内缴足。
• 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,应考虑预计投资规模及前期投入决定其注册资金。
•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(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);对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,核实财产。
企业税务登记人员
• 一般包含法定代表人、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、购票员等,按顺序依次办税 权限越来越小。